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浩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14民初3678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浩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张浩忠;无锡市屠氏副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4民初367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浩忠,男,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玲洁,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市屠氏副食品商行,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东路**209摊位)。

经营者:屠传胜,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与被告张浩忠、第三人无锡市屠氏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苏酒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此款已由苏酒公司预交),由苏酒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