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4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微软道**(1MicrosoftWayRedmondWAUSA)。
法定代表人:艾伦娜·格里姆(ElenaGrimme),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微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终38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微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