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禄生,男,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灰埠镇前进路。
组织机构代码:76337459-6。
法定代表人:简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熊禄生与江西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赣09执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灰埠镇黄付公路以北工业用地一宗,面积为34605.51平方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高安市灰埠镇黄付公路以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高国用[2005]字第21**)。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