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513号原告: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22楼。
法定代表人:张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刚,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秋兴路875号5幢3楼。
法定代表人:鲍元,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上海市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大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依法裁定驳回了该异议,被告上海大我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维持了原裁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上海大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号第ZL201310426937.0号,名称为“一种超大尺寸多点触控感应单元及其识别方法”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且被受理。
因为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将影响到对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原告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