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2029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宝荷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衣世界服装批发城,经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经营者:赵学武。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衣世界服装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