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9993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佳鑫,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