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初393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盼,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武,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阜宁县陈集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经营者,住阜宁县。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