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1民初37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项俭贵新潮眼镜钟表总汇,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园丁路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2B。
经营者:项俭贵。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广丰区项俭贵新潮眼镜钟表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