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民初455号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中市三茅镇惠友洁具店,经营地址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江洲南路。
经营者:王红梅。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三茅镇惠友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后于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