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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萄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令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刑抗10号
案件名称张萄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令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萄萄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 (2018)川01刑抗10号 抗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萄萄,曾用名张涛涛,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四川省双流区。

2017年3月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萄萄被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川0116刑初83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审刑抗〔2018〕1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审刑抗〔2018〕11号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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