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 (2018)川01刑抗10号 抗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萄萄,曾用名张涛涛,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四川省双流区。
2017年3月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萄萄被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川0116刑初83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审刑抗〔2018〕1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审刑抗〔2018〕11号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