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9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宁家埠万隆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章丘市宁家埠镇文明路,经营者李宗家,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宁家埠万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