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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佳阳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164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佳阳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佳阳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佳阳服装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河大道**号华中万商广场*楼******号。

经营者宋易泰,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昌焰,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的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佳阳服装店(经营者宋易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其他费用40元,共计119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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