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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锋等与深圳市雄锐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779号
案件名称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锋等与深圳市雄锐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锋;深圳市雄锐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泽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79号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原告:张锋,男,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前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雄锐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宾子雄,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丰泽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伏彬琳,总经理。

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锋与被告深圳市雄锐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泽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08××××.9)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两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锋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锋共同负担。

两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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