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79号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原告:张锋,男,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前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雄锐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宾子雄,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丰泽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伏彬琳,总经理。
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锋与被告深圳市雄锐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泽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08××××.9)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两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锋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锋共同负担。
两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