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14523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对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严伟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迅达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45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9)湘0104民初14523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9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严伟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迅达电器厂共同负担”。
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50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
共计9650元,由被告严伟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迅达电器厂共同负担”。
审判员 杨立辉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谷李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