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31号原告:东莞阳腾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琼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兵,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快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1。
被告:广东兴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1。
原告东莞阳腾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快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兴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取手机保护套治具”]纠纷一案,本院于***9年11月19日立案。
东莞阳腾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阳腾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