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生态工业城濂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60CN311。
法定代表人:黄海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龙开河路**东盟学洲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7P91A84。
法定代表人:黎泽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并于2020年1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4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