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5民初201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番禺区南亭乐享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松山街10号。
投资人:喻斌,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区南亭乐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以已与被告广州番禺区南亭乐享便利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