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7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源,曾用名陈孙权,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闽清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跃,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茹钰,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志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源及其辩护人李跃、张茹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起,被告人孙源承租本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1597号金某新城27栋1001房,仓储、销售假冒“LONGINES”“OMEGA”“CARTIER”“MIDO”“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
同年11月11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孙源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160只、销售单据6本等物1批。
经统计,已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价值人民币180990元;
现场缴获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22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孙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孙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孙源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大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销售,并且销售价值获利少,可酌情减轻处罚。
2.孙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并且表示认罪认罚态度,可对其减轻处罚。
3.孙源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在之前曾经入伍当兵,没有犯罪前科,产品在朋友圈销售,社会危害性不大。
4.疫情期间情形特殊,为减轻看守所的人群聚集,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孙源家庭困难,其母亲患有癌症,需要高额费用治疗,孩子出生三个月其就被羁押了,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法庭判处被告人孙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孙源承租本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1597号金某新城27栋1001房,仓储、销售假冒“LONGINES”“OMEGA”“CARTIER”“MIDO”“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
同年11月11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孙源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160只、销售单据6本等物1批。
经统计,已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价值人民币180990元;
现场缴获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22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源的供述,证人卢某、冯某、陈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搜查笔录,赃物照片,账本,作案工具照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23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截图照片,二联送货单,销售情况表,石井派出所出具的销售单据统计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清单,抓获视频,搜查视频,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孙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160只及螺丝刀等工具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缴获的iPhone6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