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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勋与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7675号
案件名称黄俊勋与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俊勋;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7675号原告:黄俊勋,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金沙洲。

法定代表人:冯程龙。

原告黄俊勋与被告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黄俊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俊勋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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