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7675号原告:黄俊勋,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金沙洲。
法定代表人:冯程龙。
原告黄俊勋与被告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黄俊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俊勋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