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4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邬文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49号2号楼2单元14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康县超杰食品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伊思特路2号(伊思特饮料厂院内)。
本院在执行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太康县超杰食品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知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太康县超杰食品加工厂存款本金人民币51075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