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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执1023号
案件名称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太康县超杰食品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4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邬文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49号2号楼2单元14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康县超杰食品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伊思特路2号(伊思特饮料厂院内)。

本院在执行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太康县超杰食品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知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太康县超杰食品加工厂存款本金人民币51075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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