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刑更695号罪犯陈广健,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北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茂南法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广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陈广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粤17刑更第27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粤17刑更8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陈广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广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期总分3228分,2018年7月获得表扬;
2018年10月获得表扬;
2019年3月获得表扬;
2019年9月获得表扬;
2019年12月获得表扬;
无扣分。
该罪犯在考核期内余额393.71元,有顾送款、汇款9000元,2019年11月之前月平均购物443.12元,2019年11月之后月平均购物598.26元。
原判罚金4020000元,该罪犯已履行罚金25000元,本次考核期缴纳罚金10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广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被判处有财产刑的罪犯,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
罪犯陈广健申报无财产,其在考核期内有顾送款、汇款9000元,月均购物消费远高于狱内人员消费,但未能合理主动使用顾送款、劳动报酬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履行比例低,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形,应予以从严减刑。
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广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