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14执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晨缘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集社区北门16号门市房。
经营者:孙寿臣,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晨缘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孙寿臣已不经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晨缘百货超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双方协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经营者孙寿臣履行2000元,其余债权自愿放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2020)鲁14执9号案件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