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三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手机市场纪武寒数码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1号龙胜手机市场一层1D130。
经营者:李军。
上诉人张兆福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手机市场纪武寒数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深圳市福田区新义腾通讯已于2018年5月16日注销,张兆福系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张兆福和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手机市场纪武寒数码商行对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