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34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石一倩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小区3区5幢1单元103室。
经营者:石一倩,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利,女,该个体工商户员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石一倩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