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273号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语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学群,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语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2020年4月16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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