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1607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经营者:戴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宗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新城社区划子口东路36号。
经营者:高宗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传文,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宗山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起诉系出于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