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77号原告:东莞市银峰铝箔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梁五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能彦,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嘉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陇河东路沙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杜天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银峰铝箔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嘉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银峰铝箔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东莞市银峰铝箔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