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3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尔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大宝路一巷**艾可工业区厂房203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52855C。
法定代表人:王兴。
被告:王兴,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兴城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尔派科技有限公司、王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