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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传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4民初103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之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B。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传昌,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传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王传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传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

2.判令被告王传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传昌承担。

事实和理由: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9年,产品与服务涵盖智能晾晒衣架、等众多领域。

历经20年的发展,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凭借良好的品牌信誉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将“好太太”系列商标打造成了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

2019年8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调查人员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万洲浙商城东区29栋1018、1020号“金牌电器卫浴批发”店铺购买了涉案晾衣架一套。

涉案晾衣架产品的外包装箱体正面标有“好太太”字样,其中“好太太”字样被放大突出标注,较为醒目突出。

被告擅自销售标注有“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侵害了原告关于“好太太”的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王传昌答辩称:1.我卖的晾衣架包装箱上有樱花图案,标注的汉字不是“好太太”,是一个“女”字旁加一个“子”有两个横,因此没有侵权。

我就卖了一个晾衣架,并且是去年刚开始经营,即使侵权也就是没收产品,更何况我早就不卖该产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进行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3月l5日,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好太太”图文组合商标。

注册号为第1407896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1类“晾衣架”产品,于2000年6月14日公告核准,有效期限自2000年6月14日至2010年6月13日。

后又经核准转让及注册人名义变更,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自1999年开始,“好太太”商标权人在多家电视台发布广告;在等报刊登载广告,进行宣传报道;还聘请了影视明星作为产品代言人进行广泛宣传,“好太太”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2005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好太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8月9日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依王守贞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2019年8月12日,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万洲浙商城29号楼1018、1020号的“金牌电器卫浴批发”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好太太首选”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王传昌”名片一张及《销货清单》-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公证员、公证人员将上述晾衣架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之后,出具(2019)鲁济南风城证民字第1158号公证书。

经比对,涉案被控产品包装箱正面中部印突出标注有黄色“好太太”字样,但其中“好”字的“子”字旁的中间类似两横。

包装箱左上旁及侧面印有“樱花”字样。

另查明,“金牌电器卫浴批发”店铺未经注册登记,经营者为王传昌。

本院认为,原告经核准注册的第1407896号图文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且经公证保全。

被控侵权产品经当庭比对,涉案被控产品包装箱正面中部印突出标注有黄色类似“好太太”字样,但其中“好”字的“子”字旁的中间类似两横,与原告第1407896号商标构成相似,且用于同类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应认定被告销售了侵权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未能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其不构成侵权、已停止侵权等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原告未针对其主张的赔偿损失的数额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考虑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传昌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王传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被告王传昌负担5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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