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114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布龙路赤岭头羊台新村39号。
法定代理人:黄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强韵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上步中路1001号科技大厦507。
法定代表人:林晓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强韵数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93044××××.5,专利名称:可折叠式手机支架)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