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362号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8475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志春,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志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志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志春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志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