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3019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胜元,男,199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胜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2019年4月10日,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