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74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进,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出生地为河南省鹿邑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鹿邑县。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朱某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朱某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朱某进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进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