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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逸鹏、王伟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770号
案件名称姚逸鹏、王伟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逸鹏;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7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逸鹏,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汪小建,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伟明,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云远,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泸溪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湖南省泸溪县。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郭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桂凤,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瑶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舒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郑泽华,女,199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4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多,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翁大弟,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徐育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树鹏,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全全,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剑腾,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马爱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立峰,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黄希、张文霏,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会,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秋霞,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逸鹏、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浩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逸鹏、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及其辩护人汪小建、何志梅、郭伟、陈舒媚、许多、徐育超、李全全、马爱芳、黄希、刘秋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3月始,被告人姚逸鹏先后雇佣被告人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及同案人姚某1(另案处理),以本市白云区某楼为生产窝点,并以上址四楼为仓库,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CLINIQUE”、“eltamD”、“LaboLabo”、“Swisse”、“千美黛”、“Boroline”持有人的许可下,生产上述品牌的化妆品。

同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生产窝点抓获被告人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并当场在上述生产窝点及仓库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化妆品、生产工具及原材料1批。

2018年11月21日姚逸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缴获的假冒“CLINIQUE”、“Swisse”、“LaboLabo”品牌的化妆品共价值人民币1298700元,假冒“eltamD”、“千美黛”、“Boroline”品牌的化妆品无法估价。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生产工具、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身份证明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姚逸鹏、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姚逸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

被告人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逸鹏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泽华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逸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鉴定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姚逸鹏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⒉涉案假冒化妆品的鉴定价值远远高于实际销售价格,量刑时予以考虑。

⒊被告人姚逸鹏是初犯,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照顾。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姚逸鹏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伟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王伟明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⒉被告人王伟明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⒊被告人王伟明是从犯。

⒋被告人王伟明有两个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照顾,妻子现怀孕,预产期将近,王伟明右腿有些残疾。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伟明有期徒刑六个半月。

被告人符云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符云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⒉被告人符云远在本案是从犯,主观恶性较轻。

⒊被告人符云远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

⒋被告人符云远是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符云远有期徒刑六个月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桂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唐桂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⒉被告人唐桂凤是从犯,入职后5月至7月请假回家照顾患有精神病的小孩,涉案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

⒊被告人唐桂凤是初犯,无犯罪违法记录。

⒋被告人唐桂凤家中独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照顾孩子和母亲。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唐桂凤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郑泽华只是一个打工的,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

⒉被告人郑泽华是初犯、偶犯,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主观恶性不大。

⒊被告人郑泽华经鉴定目前精神状态符合“适应障碍”诊断标准,不适宜羁押,目前还在治疗。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泽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翁大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翁大弟只是打工者,是从犯。

⒉被告人翁大弟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⒊被告人翁大弟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⒋被告人翁大弟在2018年8月份入职,工作时间较短,尚未领取工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翁大弟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树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王树鹏工作时间短,8月初进厂,负责拧盖子等简单工作,不是管理人员,犯罪情节较轻。

⒉被告人王树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⒊被告人王树鹏平时表现良好,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化妆品认识不多,涉案化妆品多为英文,主观恶性小。

⒋被告人王树鹏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照顾家庭。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树鹏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剑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姚剑腾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

⒉被告人姚剑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自愿认罪认罚;

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姚剑腾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姚立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姚立峰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⒉被告人姚立峰是从犯,仅仅是打工者,领取固定的工资。

⒊被告人姚立峰入职时间较短,仅有一个多月,社会危害性不大。

⒋被告人姚立峰主观恶性小,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姚立峰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解是临时工,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刘会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折盒子、拧盖子等工作,获利较少,属从犯。

⒉被告人刘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⒊被告人刘会系外地务工人员,家庭经济不好,丈夫已去世,需要独力扶养父母。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3月始,被告人姚逸鹏及同案人姚某涛(另案处理)先后雇佣被告人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以本市白云区某楼为生产窝点,并以上址四楼为仓库,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CLINIQUE”、“eltamD”、“LaboLabo”、“Swisse”、“千美黛”、“Boroline”持有人的许可下,生产上述品牌的化妆品,其中王伟明负责管工,符云远、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郑泽华、唐桂凤为固定工、刘会为临时工,负责灌装、包装等工作。

2018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生产窝点抓获被告人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并当场在上述生产窝点及仓库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化妆品、生产工具及原材料1批。

2018年11月21日,姚逸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缴获的假冒“CLINIQUE”、“Swisse”、“LaboLabo”品牌的化妆品共价值人民币1298700元,假冒“eltamD”、“千美黛”、“Boroline”品牌的化妆品无法估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商标注册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证人廖某1、颜某的证言,被告人姚逸鹏、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的供述,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逸鹏、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逸鹏、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姚逸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逸鹏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逸鹏、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综合本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地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姚逸鹏从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王伟明、符云远、唐桂凤、郑泽华、翁大弟、王树鹏、姚剑腾、姚立峰、刘会均减轻处罚,并考虑被告人郑泽华的身体情况对被告人郑泽华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逸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伟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符云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翁大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树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姚剑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姚立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郑泽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唐桂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刘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十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生产工具及原材料等物品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赵月颜人民陪审员  冯 浩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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