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43号原告:许海丹,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姿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香蝶手袋厂。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二区**幢*号*楼。
经营者:方香枝,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许海丹诉被告义乌市香蝶手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海丹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海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海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