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保丽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5号南沙万达广场自编B3栋508房。
法定代表人:张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绿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20号研发楼2楼2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固保丽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绿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65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固保丽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固保丽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保丽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