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81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单乐乐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兴发花园三巷6号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0。
法定代表人吴伟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