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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单乐乐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781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单乐乐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单乐乐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81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单乐乐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兴发花园三巷6号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0。

法定代表人吴伟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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