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博智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馨大道电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方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飞,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龙威路18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余方文。
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
上诉人安徽美博智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美博智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认为其注册地为安徽省安庆市,依据有关规定,侵犯专利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原审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佛山市和广州市,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安徽美博智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5日 涉案专利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博智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安徽美博智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
法律问题 一般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