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8知民初1号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以北,鲁磨路以西融众国际写字楼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肖贻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嵩,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武,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慈利县虾煌旗舰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火车站大道西侧601号。
经营者:唐小勇,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慈利县虾煌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的影响,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利利审判员 肖昌全审判员 杨 芳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法官助理向源书记员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