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949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蓉,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鑫北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路88号北方汽配城F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安占恒。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鑫北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无法向被告石家庄鑫北腾商贸有限公司送达。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