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57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童雅,女,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童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