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989号 原告:黄东峰,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南皮县穆江五金机电销售处,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金港中路北侧。
经营者,穆江。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南皮县穆江五金机电销售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无法向被告南皮县穆江五金机电销售处送达。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东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