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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坑口岩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石家庄铁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民初800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坑口岩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石家庄铁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武夷山坑口岩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石家庄铁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800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婷,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坑口岩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洋庄乡坑口村长涧43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铁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家庄站高架候车层XB-1。

法定代表人:姜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坑口岩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石家庄铁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无法向被告石家庄铁瓷商贸有限公司送达。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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